江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湖北省国家助学货款实施细则(暂行)》及《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组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职责:
(一)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查;负责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六)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第七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学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在校期间,学生及其家庭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七)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
(八)承诺能够向经办银行提供上学期间和就业以后的变动情况;
(九)履行按期归还贷款的责任;
(十)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八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额度原则上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核准。
第九条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确定。具体办法可以参考公式: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按武汉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社会资助等)。
第五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条学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学校办理助学贷款活动期间在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和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工办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为符合借款条件的学生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是指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可以是同班同学、老师或学生家长。
第十三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
学校配合经办银行防止学生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核确定申请人未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方可受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应及时与经办银行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有关借贷手续。学校协助银行做好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银行按照与借款学生的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并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直接划入学生所就读高校指定的账户,生活费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约定发放方式。
第十六条借款学生要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对于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的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
借款学生在完成原学历层次后,继续在省属高校攻读更高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继续给予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七章 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要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如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省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
第二十四条由武汉市财政和学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各承担50%)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具体比例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八章 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处分情况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学生处;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处,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处,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学生处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第二十八条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要根据获得助学贷款学生的见证人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建立档案,核实后,报学生处;贷款学生的见证人若出现调离、出国、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学生处,督促学生更换新的见证人,对贷款学生的见证人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将新见证人的有关情况报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将有关情况告知银行。
第九章 奖励和惩处
第二十九条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上报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情况不符合助学贷款条件或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已取得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银行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停发校内无偿资助;
(三)情节严重者,按《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