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做好各项资助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为了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自主申报、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班级(或专业)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学生家庭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认定申请:
(一)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二)烈士子女、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三)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四)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五)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六)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七)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经济困难家庭;
(八)其他导致家庭贫困的特殊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不遵纪守法,在校期间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不勤奋学习,学习不上进,经常逃课、迟到、早退的;
(三)不诚实守信,虚构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有经济能力解决生活费和学费而不缴学费的;
(四)不勤俭节约,学生本人或家庭有下列之一高消费、奢侈行为的:
1、家庭拥有非营运小汽车、装修豪华楼房,学生本人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家庭非因拆迁购买商品房,或现已有住房而又拥有、新建(购)住房的;
3、在校外高消费进餐的;
4、有抽烟、酗酒等行为的;
5、未经学校同意在校外租房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量化评分方法,详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申请或随时调整。
(一)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表到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江汉大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分表》(以下简称《评分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评分表》,申请的学生还需依照《评分表》中的各项指标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一份书面的《个人家庭经济情况及诚信承诺书》。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集中学习国家资助的相关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量化评分方法,深刻理解各种资助政策和评定的一般程序和标准。
(四)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带领下审核学生递交的材料,填写《评分表》初评分值,经民主评议确定困难等级后报学院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院认定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需将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等级及评分表总分,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师生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本学院认定领导小组提出质疑,认定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贫困生认定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审批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为每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实现动态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各学院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状况进行监督,为认定资格复查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江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或学院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调整,包括新增入库、撤销出库、提高困难等级或者降低困难等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学院有权将其调整出贫困生信息数据库或取消对贫困生的资助:
(一)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本人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二)有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十八条学校和学院应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教育学生努力学习,以实际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