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通过 根据2024年8月23日《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对江汉大学等9所高校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批复》修正)
序 言
1999年,教育部同意在原江汉大学、华中理工大学汉口分校、武汉教育学院、武汉市职工医学院四校合并的基础上筹建新江汉大学。2000年,武汉市卫生学校并入江汉大学(筹)。2001年,教育部同意组建新的江汉大学。2009年,湖北省化学研究院并入江汉大学。学校是湖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建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立足武汉,服务湖北,面向全国,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努力建设在国内有影响、有特色的高水平城市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保障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江汉大学,简称江大。英文名称为Jianghan University,缩写为JHU。
学校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
学校互联网域名为:jhun.edu.cn。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法律赋予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湖北省、武汉市共建,以武汉市为主的办学体制,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六条 学校设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来华留学教育,适当发展继续教育。
第八条 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对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为主,并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招生工作,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第十条 学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改进教育教学理念与方法,科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推动数字化建设,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以应用性、创新性、国际性为导向,着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扎实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创新创业精神和一定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教育教学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坚定文化自信。积极促进中外文化交流,传播中华文化,开拓师生国际视野。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积极探索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江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与湖北省监察委员会驻江汉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体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国家监察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认真履行同级纪委监督职责,代表上级监委履行“上对下”监察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将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和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三级建制,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基础的内部管理体制。
学院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人、财、物等方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学校对学院运行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系(部)是学院内设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根据学科专业需要,系(部)可设立若干教研室。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行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学科专业建设;
(四)负责学院师资队伍建设;
(五)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资产;
(七)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院级单位设立党组织。院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可设立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统战团体和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特聘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作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纳入年度考核工作范围,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招聘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导师遴选、评优奖励、聘期考核、项目申报等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相应设施设备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及教育;
(四)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开展课程和教学资源研发、科研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权益;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专门培训、继续教育;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执行课程标准,履行岗位职责,潜心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国家安全教育,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以及科学文化、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校声誉和正当权益;
(五)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
(七)适应时代要求和技术变革,更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成为终身学习的倡导者、践行者;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学院等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并保证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四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自主决定内部收入分配,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奖惩制度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社会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法进行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机构,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校内有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做好服务关怀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帮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四)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和公共资源;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十一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学生(研究生)会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以全体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部门,负责接受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优势和特色,发挥高校智库作用,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武汉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广泛合作,联合开展科学研究,推进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共建实习实训和产业研究基地,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教育资源,开展继续教育,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积极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机制,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和国际学术交流等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加强与国(境)外知名高校的教育交流。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江汉大学理事会。江汉大学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其组成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和师生代表等。
江汉大学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江汉大学校友会是由江汉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谊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江汉大学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登记注册且学习过的学生或学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学校授予过荣誉称号的人士。
江汉大学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由湖北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其章程规定开展财产捐赠、管理和使用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可以向社会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武汉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湖北省教育厅等省有关部门适当予以支持。政府按照政策规定和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对办学经费予以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办学需求,依法依规编制学校预算。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财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办学,依法合理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学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师生校园学习生活服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第八章 校训 校旗 校徽 校庆日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是“立德、致用、兼容、创新”。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旗呈矩形,红底白字,胡耀邦同志题写的校名居中排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呈圆形,蓝白两色,主体图案为“江”“大”两汉字的变形体,上下环绕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的第三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校长签发,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