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新形势下对生物医学研究及其伦理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汉大学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是江汉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校内科研人员开展涉及人或动物对象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二章 组织规则
第四条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由7―11名委员(单数)组成,委员包括医学、生物学、动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根据所审查试验项目的需要,可聘请独立顾问。
第五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第六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关心学校事业建设发展,有参与学术伦理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八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挂靠科学研究处。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预算。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伦理建设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会议中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关于学术伦理建设等方面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要求或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职;
(三)对委员会会议讨论和议决的事项保密。
第十二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校学术伦理方面的标准和规章制度,并为校学术伦理建设提出建议;
(二)评价、论证开展涉及人体试验、动物实验、心理实验等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审查的指导性意见;
(三)受理各种学术伦理方面的投诉和学术纠纷,并组织调查,形成处理意见;
(四)倡导、宣传学术伦理规范,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有关人体试验、动物实验基础知识及其伦理要求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指导科研人员按相应标准进行相关实验研究。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主要讨论学校科研活动中有关学术伦理工作举措、审议科研活动中的重大伦理事项和活动。
第十四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且不能委托他人代为与会或投票。
第十五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审议、调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因议决事项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八条 伦理审查申请人应向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伦理审查申请、试验方案和与该试验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在议决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对有关议决内容严格保密。对故意泄露秘密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有以下三种:
(一)同意;
(二)不同意;
(三)作必要修改后再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办公室将审查结论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对审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审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决定受理的,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查,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有争议的议题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四条 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