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20-08-31浏览次数:400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江汉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在规定报到日期两周内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履行相关手续。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2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符合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校内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本科基本学制四年(或五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四年制本科实行3-6年弹性学制(五年制本科实行4-7年弹性学制)。专科基本学制三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其学制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服兵役、创业等特殊情况除外),不予注册。

第八条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在第五学期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达到要求者可提前毕业。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进行修读(以下统称课程),并于开课前选课,选课后学生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资格。

第十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选课。

第十一条  学籍异动的学生在办理异动手续时,必须将异动前所选择课程退选,并选择异动后相关课程。

第十学生应参加选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在教师规定的期限仍未交齐实验报告或者上交作业未达到2/3以上者,教师可以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由任课教师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在随机抽查考勤的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对取消考核资格的,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无成绩,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因课程而异,原则上应当控制在50%以内,体育、艺术类及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的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学院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平时成绩超过50%的,应当事先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依据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校医院确认,由体育学院为其安排适当的体育活动,对认真参加体育活动者,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六条  在线课程考核包含在线学习、在线考试及线下学习、线下考试,成绩比例分配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原则上线上成绩不低于30%,线下成绩不低于50%。

第十七条   学生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或批准跨校(含国外大学)修读课程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符合学校课程学分认定条件的,学校予以认定,具体按《江汉大学本科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单独设置课外创新实践环节,学生参加相关学习经历和取得的成果,可以折算成相应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应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课外创新实践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采取学分制进行教育教学管理,用学分绩点表示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学分的计算:以课内学时为基础,计算该门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为1学分。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1位的0或5值。

1. 理论教学课:每16学时计1学分。

2. 体育课与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每32学时计1学分。

3. 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及电工实习、生产实习、教育教学实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专业认识实习、独立设置的课程设计(含1周以上的大作业)、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以每周计1学分。

4.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军训和军事理论课每位学生必须参加和修读,考核合格者共计2学分。

(二)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详见《江汉大学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考核,必须遵守考核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违纪舞弊”字样,该课程无成绩,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一条优秀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或网络课程学习,认为已提前达到课程要求,可申请免修,取得所属学院及开课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含实验环节要求),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课程学分。考试未通过者,正常选课修读。对在指定高校或其他教育部门取得与专业培养方案相关联的课程学分(含获得相应课程职业或等级证书),经过本人申请、学院及开课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即可代替相对应课程的学分,可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践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二条理论课程修读不及格的,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实验、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次免费重修或补考机会。对于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学生也可以重新修读。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时,其所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在规定的选修课中另选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因个人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核者,原则上应当在考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办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还须同时提交校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生效。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

被批准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的考试,学生在获得该课程考核成绩后,任课教师结合该学生平时成绩评定该课程总成绩。

无故不参加考试、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者,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跨专业选课,双学士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必须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达到相应学分,可获得辅修证书或双学士学位。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期结束时,参加校内转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的;

(三)招生时明确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正在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参加考试。

(二)按专业大类培养的学生,可自主选择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安排拟转入学院和专业,并征求拟转入学院意见及考核后,给准予转专业者发给转入专业学习通知书。

第三十条  按专业大类培养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基础课程后,可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个人能力依据学分制专业培养方案在学院综合考评基础上修读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的系列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即可从该专业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的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转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说明理由,提供拟转入学校同意其转学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出。转入申请的学生持由原学校签署同意的《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等证明材料报请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按《江汉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实施细则》办理。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之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校医院确认,必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要暂时中断学业的;

(四)经学校批准创业的;

(五)学校认为其他必须休学的;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创业一般以1-2年为期,原则上办理1次,经学校创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延长其学籍2年(自获批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的办理程序:

(一)拟休学学生提交休学申请书并填写《江汉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一式3份),经学院同意(因病休学还须校医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拟休学的学生应当将休学审批表交1份给所在学院教办,学校方可予以保留学籍,因病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获准休学后,不得滞留在学校。

第三十八条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填写《江汉大学学生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还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均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当下一年级无后续专业时,由学校编入相近专业。

(四)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或者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未满不予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对自己的一切行为和安全负责。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  实行学业警示制。学生在一学年中,取得的学分低于所修读学分的1/2者,或正常情况下学生每学年修读学分低于40学分(以上学分都不包含公共任选课)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又不符合继续休学的;

(三)根据校医院确认,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退学的学生,应当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程序按《江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的3/4以上,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取得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经重修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不予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证书。对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发给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籍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生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注册,并由湖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历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