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品学兼优、知华友华爱华的国际学生,鼓励国际学生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活动,结合我校国际学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参评对象
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应届国际学生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对华友好,自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江汉大学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学习勤奋努力,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三)通过新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科技文化等活动。
(五)在校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居本年级前20%。
第三条 评选比例、时间及奖励办法
(一)评选比例:每年按应届毕业生总人数10%的比例评选。
(二)评比时间:每年5至6月。
(三)奖励办法:授予“江汉大学优秀国际学生毕业生”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条 评选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者,给予相应的加分:
(一)通过新汉语水平考试(HSK)六级计4分。
(二)获得国际学生奖学金计4分/次;
(三)以第一作者且以江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专业中文核心刊物或国外出版的英文学术刊物发表论文计4分/篇。
(四)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考虑以下因素:获奖学金和奖励次数、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论文发表级别、在校平均成绩、助学金、院级校级荣誉等。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个人申请。
(二)应届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班在班主任(辅导员)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报学院分管领导;
(三)学院对上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审核名单,在全校公示3天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审定发文。
第六条 有关问题说明
(一)因特殊原因需返回生源国完成毕业实习后方能毕业的学生,可在完成江汉大学理论课程学习的当年申请参评,荣誉证书待学生获得毕业证书时一并发放。
(二)对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学生毕业生,经学校审核认定,可直接授予“江汉大学优秀国际学生毕业生”称号。
(三)被评为“江汉大学优秀国际学生毕业生”者在离校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未能顺利毕业的(含出现不及格课程、未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等),学校将取消其“江汉大学优秀国际学生毕业生”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