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国际学生综合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9-07-04浏览次数:48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国际学生教育,加强对国际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江校学[2017]10号)等规定,结合国际学生综合管理特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二条 国际学生新生入学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JW201表)、《江汉大学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原件在规定期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学籍。凡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条 国际学生新生到校后,应填写《江汉大学国际学生入学登记表》,交验护照,同时交三张护照大小照片(白色背景),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学生证等证件。非学历生在交验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在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缴费通知单到校财务室交纳各项费用。

条  国际学生新生在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后,应当按照《报到须知》,办理规定的相关手续并参加新生入学教育活动,内容包括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宣讲,校内规章制度介绍,选课培训,《江汉大学国际学生手册》学习等,每位新生必须按国际教育学院的安排准时参加。

条 不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健康标准的国际学生应于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条 新生在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时,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需要有20个工作日以上有效期。

条 缴费与退费

(一)已在学校学习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国际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下一学期的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国际学生缴纳学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还。若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须在每学年学校规定的报到注册之日起30天以内(含30天)提交书面申请,在办理退学手续及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后,经学院审批可按照相应规定退还部分学费,住宿费不予以退还。

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课程安排、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修读课程是按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为合格,并获得该课程规定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补考、重修、缓考、缺考等情况给予标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实验报告、作业等),学期内每门课程超出教师规定期限仍未完成学习任务者,教师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时,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对取消考核资格的,登记成绩时在备注栏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该课程无成绩,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采用开卷、闭卷、口试、笔试等方式进行,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课堂讨论、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因课程而异,其中汉语类课程平时成绩占30%,专业课程平时成绩占40%,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须遵守考核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成绩备注栏注明“违纪舞弊”字样,成绩记“0”分,并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请假未获得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备注为缺考,成绩记“0”分。

第十五条 提供相应级别的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可申请免听相应级别的汉语课程,但仍须参加相应科目的考核。

第四章 请假、审批及销假程序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国际学生凡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须事先告知请假事宜,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需要出示医院病假证明)。不得无故旷课,如有违规者按《江汉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须到国际学生办公室履行相应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612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请假时限后1周内未履行销假手续的学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参加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6 12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2周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2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条 休学

学校实行学分制,国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国际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办理休学:

(一)医生认为应休学治疗者;

(二)因病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三)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者(五)因国际学生所在国应征服兵役办理休学者。

(六)其他国际教育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江汉大学国际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一)休学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完成相关休学手续;

(二)经学校同意并注明起止时间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三)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以1学年为限(回国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2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

(四)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五)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

(六)除不可抗力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在学期内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七)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不得参加课程学习或考试。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休学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并须按时离校。

第十条  复学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验医院诊断书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并按下一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教学,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学业警示

学业预警分为学业预警,退学预警个等级。

预警等级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即可进行相应等级的预警

学业预警

课程累计达到3门不及格

退学预警

课程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

二十一条 退学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超过休学截止日期后15天内未能提出复学申请;

(二)无故超过注册时间2周;

(三)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达2周;

(四)本人申请退学;

(五)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30课时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达到7门的

(八)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国际学生,如学生本人非自愿退学,须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同意后,由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公安机关、退学者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三)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四)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的国际学生,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并于一周内离校。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新学习与重考

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必须在考前持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与该门课程补考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未参加当次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二十三条 对于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须重修该门课程。被认定为考试违规、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缺考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须重修该门课程。

二十四条 重修按学校核定标准收费。重修学生须参加课程的学习,按正常课程要求记录平时成绩。如因正常课程冲突可至教学办公室填写《课程冲突免听部分课程申请表》并由任课教师签字,提交教学办公室备案。手续完成后其所修课程可视作部分免听,但须补交作业、补做实验及参加考核等。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需转学者,需提前两周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国际学生转入我校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

须上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原件;

(二)转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

(三)江汉大学国际学生学习申请表;

(四)护照复印件;

(五)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和经济担保书。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转出我校须上交的材料与转入我校相同。

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其课程及成绩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学生报到后将其编入相应班级,并分配学号。

第二十条 报湖北省教育、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按照转入专业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学校不支持转专业。

第八章 毕业结业

三十一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准予毕业,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三十二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可选择结业或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者按结业处理。学生选择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条 学生选择延长学习期限,执行该生延长学习期限后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该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按教育部要求进行电子注册。

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对于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习期限

条 学生在校学习标准学制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而定。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延长学习期限。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含留级、休学等)在标准年限之外,不得超过2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者未完成毕业实习者

(三)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第十章 实验室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第四十条    实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有关实验内容的实验指导书和教材,理解实验目的、原理和方法,未经预习或无故迟到者,指导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四十二条  进入实验室要穿实验服,不得在室内随便串走、饮食、乱扔杂物。不准搬弄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过程中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入实验室,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四十三条   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自己动手测定数据,认真做好实验原始记录并由带课老师签字,不得草率从事,实验后要独立完成实验报告,按时交任课老师,不得抄袭或臆造

第四十四条  使用仪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若发现异常现象应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实验指导人员报告。如违犯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增强学生的安全环保意识,按有关规定领用、存放和处理生化试剂,放射、剧毒物品,病菌,动物等实验用品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完毕,应清理实验场地,并将仪器、工具等放还原位,经指导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一章 国际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四十七国际学生应注意自身和财物安全。应安全使用水电及网络,离开公寓时要落锁,关闭电灯、电器和水阀。如未按照要求执行,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四十八房间内一切设备、设施系学校财产,仅供国际学生本人使用。请爱护室内的各种家具、设备,节约用电用水。不得随意与其他房间调换家具,不得毁坏室内设施和床上用品。如有损坏或丢失,照价赔偿。

四十九条  保持公寓清洁,禁止在墙壁上乱涂乱画,禁止随意钉钉子;禁止饲养宠物;禁止在床上吸烟;禁止酗酒、斗殴和其他不良行为,违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五十条  禁止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如跳舞、大声喧哗、放高声音乐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十一条  禁止在公寓内随处张贴各类广告、海报及其他宣传资料,禁止在公寓内从事或协助从事非法活动。禁止在公寓内摆摊设点,或给直销、代销提供场地进行商业活动。禁止向楼外抛扔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作息制度,禁止夜不归宿。学生公寓每日6:00—23: 00按时开关门,学生在规定时间前回到公寓就寝;已签署安全告知书的学生在23:00后至次日6:00不可进入寝室,违者按晚归处理。特殊原因(如生病等)须向分管年级辅导员说明原因,并向公寓管理员出示证件,如实登记。一学期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给予警告处分,晚归三次以上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十三在校学习期间,严禁非法同居,严禁男女串寝、混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五十四条  严禁在公寓进行分娩生产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十五条  国际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在校内住宿,原则上禁止在校外住宿,如住在武汉亲朋好友家必须提前在国际教育学院做好相关登记备注。

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擅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并追究学生相关法律责任。

五十七条  学生因休学、结业、退学、毕业等原因变更学籍的,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及时带走自己的物品;对应该退宿而没有及时办理手续者,所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复学后需重新办理入住手续。

五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损害公寓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爱护消防设施。发生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点。应妥善保管好自身财产,做好公寓防盗工作,养成离舍锁门、就寝栓门的习惯。对形迹可疑的人要提高警惕,发现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人员。禁止在公寓内存放管制刀具等攻击性器械以及剧毒、易燃、易腐蚀等具有放射性、危险性的国家管制性物品;禁止在公寓内点燃蜡烛;禁止在公寓内和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及焚烧杂物。

五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不得私自拆、牵电源线,不得破坏楼内的供电设施。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锅)、高压锅、微波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凡违规用电者,电器一律没收,且一学年内不得参与评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留校察看甚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凡因使用电器不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者,学校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六十 学生用电实行定额管理,国际学生每月额定免费使用8度电,超额定部分的费用由各寝室学生分担,请节约公共资源。

六十一条  学生公寓常驻国际学生辅导员及公寓管理员,定期查寝,掌握国际学生动态、电器使用情况及公共财物缺损情况并及时督促改正、排查隐患。公寓学生必须服从辅导员及公寓管理人员管理,遵守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各项工作。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六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公寓的,需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更换。

六十三条  凡申请进入公寓的访客,必须首先向公寓管理员出示本人的有效证件(外籍访客为护照、居留证;国内访客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然后准确、规范地填写会客登记单。

六十四条  会客时间为每日12时—22时,双休日、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会客时间为8时一22时。

六十五条  访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品、毒品、枪械弹药、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等物品进入公寓。

六十六条  会客登记单作为会客凭证及客人资料由公寓管理员定期线订,长期保持以备复核查验。访客必须自觉遵守会客登记、会客时间、携带物品等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会客名义提供有偿服务或进行违法活动。访客在会客期间有污染公共环境、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被访客者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七条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