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9-07-04浏览次数: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教育违纪国际学生,使国际学生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关于普通高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并结合《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培养办法》〔教育部令第42号〕和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外籍全日制国际学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其他各类国际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国际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科研、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外单位来校进修、培训的外籍人员违纪者,参照本办法做出相应处分,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者,终止其进修、培训,退回原单位(国家)。

第四条 违纪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纪国际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六条 国际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两次警告等同于一次严重警告,累计三次警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表现,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国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遣送出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因过失犯罪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被处以行政或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九条 赌博、偷窃、敲诈他人财物、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等斟酌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组织赌博,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作案价值6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600-2,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次作案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团体作案,对为首者从严处理。

第十条 侮辱、殴打教职工者:

(一)在公共场合公然侮辱教职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教职工使用暴力,尚未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无理取闹、恐吓他人,或乱敲打、丢砸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丢砸物品伤害他人,除负担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打架斗殴者(含打架双方):

1. 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而引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 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含事前未策划,但在打架斗殴中起主要作用者):

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含未动手者):

1. 受他人之邀,参与打架,始终未动手,事后能认识错误,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者,可以免于处分;

2. 促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 邀约他人(或受他人之邀)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致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为打架当事人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持械(指用刀、棍棒等)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造成他人受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邀约或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和物品损坏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均应承担医药和营养费等费用,对损坏的物品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可以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课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5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累计25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内旷课超过3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迟到早退累计3次折算为旷课1次,迟到和早退超过20分钟按旷课处理。

(二)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伪造学术成果证明、证书或其他学术水平证明材料的,或篡改专家学术鉴定意见的,或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信息者,或有其它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者,按《江汉大学国际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下(含 500 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公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视情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维护大学生良好形象。有下列情形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内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调戏、猥亵、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以威胁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引诱或胁迫对方与其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购买、传播、观看(收听)淫秽、反动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图片、网页、音像等制品,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涂改、撕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学校等单位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知、告示等文告,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因酗酒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或教唆、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中国国家、集体利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转借各种证件而导致产生不良后果者,除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涂改证件或使用假证,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他人签名,伪造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有价证券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私刻、伪造公章,未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侵害他人隐私,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坏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无理取闹、对有关人员进行围攻、漫骂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际网络公约、我国、我校相关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复制、传播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利用网络泄露中国和学校机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或实施破坏计算机或网络设施、资源等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盗用集体或他人 IP 地址、电子信箱、网络账号或密码,或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盗取网络资源,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号账号或密码,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内外参与组织旅游、客(货)运业务等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或服务业活动,引发事端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寝室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承担财产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不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安排,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私自在国际学生公寓外租房居住,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寝外租房居住所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国际学生本人承担。

(五)在寝室违章用电、生火做饭、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而引发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六)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主观上无过错者。

(三)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者,有悔改表现者。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中止错误行为,有效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五)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者,有立功表现者。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七)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二)贿赂知情者或工作人员,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多次违反校纪校规者;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中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五)结伙斗殴、盗窃或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六)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

(七)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八)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其它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校内外驾驶摩托车或无证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给予处分,以上所列违纪行为中,凡违犯中国法律法规者,除按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学校依法送交中国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武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所述给予违纪学生某一级别或“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是指包含该级别在内的处分,以及比该级别重的或轻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