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8-11-22浏览次数:297

江汉大学关于物资采购实行政府采购的实施细则

(二OO五年七月二十八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的物资采购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及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实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施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或国产货物的技术指标和使用性能达不到相应要求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八条 学校选择的供应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有资格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

第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

公开招标,是由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5 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竞争性谈判,是由采购机关直接邀请 3 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机关直接向供应商采购。

询价,是对 3 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采购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

(一)采购合同金额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

(二)在采购目录之内的(包括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大宗低值易耗品、汽车燃油以及房屋修缮、车辆保险、车辆维修、会议接待共 9 项 )。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符合《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规定,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 符合《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符合《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设备处、图书馆、后勤集团、基建处等部门每年年初根据当年的财务预算编制当年政府采购计划草案。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对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草案进行会审,确定当年全校政府采购方案。

第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的政府采购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并填写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

第十八条 由学校财务处将《政府采购项目审核表》报市财政局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武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采购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参与招标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签发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 30 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收付。财政局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和直接支付工作,学校采购部门在完成资金审批程序后,由财务处将采购资金划拨到财政局资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需经过有关部门或人员的验收,购买的固定资产还需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单。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和《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等有关凭据,到财政局办理资金结算手续。采购资金通过财政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采购档案。学校采购部门负责采购文件的归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行为的质疑与投诉管理。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强我校政府采购行为的财务管理,保证单位采购资金的安全,根据《武汉市政府采购资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校采购资金转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根据银行支付凭据等有关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记 “应收及暂付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科目

贷记 “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等有关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记 “教育事业支出 ” 科目

贷记“应收及暂付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科目

采购的商品属固定资产核算范围的应同时:

借记 “固定资产―― ” 科目

   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处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采购政策和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

(三)采购标准、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学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校政府采购工作的总结报告制度。每年年终,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工作部门要对本部门当年政府采购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学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构在年终组织对全校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政府采购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管理,并接受上级及学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