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8-11-22浏览次数:523

江汉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有收费项目行为的各有关部门、非经营性单位、学院。

    第二条 收费票据分为统一收费票据和专项收费票据两类。统一收费票据是指满足一般的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的票据,包括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及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往来款结算票据。专项收费票据是指统一收费票据不能满足其需要,具有特定格式要求的票据。包括学校收费票据、医院收费票据、道路桥梁通行费票据等专项收费票据,又可分为定额专项收费票据和非定额收费票据。

    第三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财政票据的购领、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制定、出售收费票据。

    第四条 收费票据的基本样式、联次和内容。
    (一)统一收费票据的样式为长19厘米,宽10.5厘米。
    (二)收费票据的基本联次为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收费单位留存; 第二联为收据,由缴费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费单位会计记账;第四联为财政核销联,由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核销。
    (三)收费票据的基本内容:
    1.票据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交费单位、收费时间。
    2.收费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费标准、金额大小写。
    3.收费单位(章)、收款人(章)、收费监督电话。

    第五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包括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和单位往来款结算等。

    第六条 校财务处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次年用票计划。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非营业性单位、学院等向校财务处申请领、借财政收款收据、专用收费收据时,须经所在学院、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第八条 收费票据领用、借用按照“先交款、核对缴款收据金额、收回收据,并按第七条规定办理收据借用手续”的原则办理。

    第九条 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工作,按日登记票据的购买、领用、作废、结存等明细账簿。

    第十条 上述部门、单位、学院在启用收费票据时,应检查票据是否缺联、缺号,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由出售票据的市财政局负责调换,收费部门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一条 学校上述部门、单位、学院收费时,必须开具收费票据,作为收费的依据。收费票据必须按号码顺序填开,并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各联一次性复写,不得套开,收据联必须加盖“江汉大学收费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收费或乱收费。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每本使用完后,应在封面填写收费时间、票据起止号、收费金额、经手人。作废的票据应保持完整,与已使用的票据一起待财政部门核查。

    第十三条 已使用的收费票据的管理按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其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应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十四条 上述部门、单位、学院如果将收费票据不慎遗失应及时向校财务处报告,并在传播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十五条 上述部门、单位、学院领、借的收费票据不得携带外地使用。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1.票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或收费标准的;
    2.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3.丢失及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4.将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专项收费票据作为罚款票据或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或是将单位往来结算票据作为行政性收费票据、事业性收费票据、专项收费票据或罚款票据的;
    5.私刻收费票据专用章、伪造收费票据的;
    6.擅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的;
    7.核销非法收费票据的;
    8.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校内部门、单位、学院不使用上级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时,应予拒付,并可向校财务处、校纪检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对有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票据管理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