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支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支票管理,保证学校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武汉市范围内的各种款项结算,支付金额超过现金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额的,必须使用支票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第三条 签发支票,必须要求写明当天日期、收款人名称、用途、金额、出票人名称并由出票人签章。现金支票须背书。支票携带时切忌折叠。
第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外来办事人员不得要求签发空白支票、远期支票。
第五条 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的有效期限为10天,到期限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因持票人原因致使支票作废的,财务部门按照每张2元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 持票人应在出票日起10日内办理完付款及报销手续。对已办理完付款事项,且逾期不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者,将对其部门暂缓办理新的经济业务,由此影响其所在部门工作或造成的损失,由经办人负责。
第七条 转账支票开出时若不能明确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金额不明确的须注明限额。为了避免出现有损学校、单位利益和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情况发生,在使用时必须监督收款人做到:
1.使用的具体金额必须在支票注明限额内。
2.支票正本与支票存根上填写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必须一致。
3.支票上填写的金额必须与发票或收据上的金额相符,支票上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收据上的财务专用章名称相符。
4.存根联必须有收款人(单位)签章。
若支票使用人未按上述规定办理,造成学校、单位经济损失或引起违反财务制度所造成的后果,由支票使用人或经办人承担。
第八条 因未填明签发日期、收款单位、用途的支票,造成损失的,由支票签发人负责。
第九条 若使用人不慎将支票遗失,应及时与出票人联系、到银行挂失止付,同时由使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支票遗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过错人承担。
第十条 各单位(二级会计核算部门)不准出租、出借和转让支票。不准以转账支票划转他户套取现金,严防利用支票进行诈骗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及之处或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上级文件为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