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江汉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类别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辅助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或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中心工作提供支持服务的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会计、审计、统计、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工程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工程师五级、高级工程师六级、高级工程师七级、工程师八级、工程师九级、工程师十级、助理工程师十一级、助理工程师十二级等岗位。
(二)实验技术岗位。包括高级实验师五级、高级实验师六级、高级实验师七级、实验师八级、实验师九级、实验师十级、助理实验师十一级、助理实验师十二级等岗位。
(三)图书资料(档案)岗位。包括研究馆员三级、研究馆员四级、副研究馆员五级、副研究馆员六级、副研究馆员七级、馆员八级、馆员九级、馆员十级、助理馆员十一级、助理馆员十二级等岗位。
(四)新闻、出版岗位。包括编审(高级编辑)三级、编审(高级编辑)四级、副编审(主任编辑)五级、副编审(主任编辑)六级、副编审(主任编辑)七级、编辑八级、编辑九级、编辑十级、助理编辑十一级、助理编辑十二级等岗位。
(五)自然(社会)科学研究岗位。包括研究员三级、研究员四级、副研究员五级、副研究员六级、副研究员七级、助理研究员八级、助理研究员九级、助理研究员十级、研究实习员十一级、研究实习员十二级等岗位。
(六)会计(审计、统计)岗位。包括高级会计(审计、统计)师五级、高级会计(审计、统计)师六级、高级会计(审计、统计)师七级、会计(审计、统计)师八级、会计(审计、统计)师九级、会计(审计、统计)师十级、助理会计(审计、统计)师十一级、助理会计(审计、统计)师十二级等岗位。
(七)卫生技术岗位。包括主任医(药、护、技)师四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五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六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七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八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十级、医(药、护、技)师十一级、医(药、护、技)师十二级等岗位。
二、岗位设置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15%以内。
(二)研究岗位主要在研究院所中设置;实验技术岗位主要在学院的实验教学辅助岗位中设置;工程技术岗位主要在网络信息服务中心、图书馆等相关部门从事研究开发、公共技术服务等岗位中设置;图书资料岗位在图书馆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的岗位中设置;档案岗位在档案馆或其他相关部门中直接从事档案管理的岗位中设置;新闻、出版编辑岗位在《江汉大学学报》编辑部、《江汉大学报》编辑部、《学语文报》编辑部从事编辑、新闻采访工作的岗位中设置;会计、审计、统计岗位主要在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工作的岗位中设置;医疗卫生岗位在校医院直接从事医疗技术工作的岗位中设置。
(三)其他专业技术的岗位数,根据编制控制标准、学校教学、科研发展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中学院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本单位教师数、学生数、实际工作任务需要设置,其他单位根据实际工作任务需要设置。
(四)其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占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左右(其中正高级岗位占5%左右,副高级岗位占25%左右),中级岗位占55%左右,初级岗位占15%左右。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按现有人员实际情况设置岗位。
(五)首次岗位设置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结构比例为1.6:3.5∶4.9,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5。
三、岗位聘用组织
(一)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聘用。三级岗位的推荐、四级岗位的聘用、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的分级评定工作由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二级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工作:负责推荐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拟聘人选;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处理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学历(学位)、能力或技能要求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4.近3年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具体条件
1.三级岗位推荐条件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正高三级岗位: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专家。
(2)近5年来获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获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 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4)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6)获武汉市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武汉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2.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
具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规定条件,并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原则上可以按照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分别对应聘用至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
3.五级岗位条件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五级岗位:
(1)国家、省、市优秀教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政府特殊(专项)津贴获得者。
(2)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市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市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4)任现职以来,主持研究市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1项必须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科技部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5)任现职以来,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EI检索8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8篇以上。
(6)任现职以来,出版学术专著3部,其中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30万字以上),或出版主编教材3部,其中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1部。
按前款条件聘任后如岗位仍有空缺的,则在本工作岗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且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10年的人员中竞聘上岗。
4.六级岗位条件指导意见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在本工作、岗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的人员可申报竞聘六级岗位。
5.八级岗位条件指导意见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原则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10年的人员可申报竞聘八级岗位。
6.九级岗位条件指导意见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原则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的人员可申报竞聘九级岗位。
7.十一级岗位条件指导意见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取得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的人员可申报竞聘十一级岗位。
五、岗位聘用程序
见《江汉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六、岗位管理
学校严格规范管理,在核定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内进行聘用。在一个聘用周期内,原则上不对已确定的岗位进行变动。若聘期内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且被学校聘任,则聘用到已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层级。
七、其他说明
(一)对聘任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人员,首次岗位设置可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的分级,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分级竞聘。
(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后,对符合本实施细则中相应层级岗位直接申报条件者,可聘到该层级岗位。不符合直接申报条件者,聘到相应等级岗位的最低层级。
(三)博士后出站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可聘用到中级八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到中级九级岗位。
(四)获得硕士学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到助理级十二级岗位。
(五)申报者所提供论文、论著证明材料必须以江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由学校派出攻读学位或进修人员若学校署名第二单位亦可);引进人才在来学校之前的论文、论著署名单位不限。
(六)聘用到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学术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予以低聘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处理。
八、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