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8-11-21浏览次数:312

江汉大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我校教师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促进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汉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设置原则

教师岗位是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能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是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教师岗位设置要有利于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优化我校师资队伍结构和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水平;要体现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要充分发挥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岗位设置标准

(一)岗位设置总量

按学校核定编制数设置岗位,岗位数量不低于学校岗位总量的55%。首次岗位设置总量按在编在岗的实际教师人数控制。

(二)岗位设置比例

1. 教师高级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高于45%(其中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高于12%,副教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比例不高于33%),讲师岗位占教师岗位的45%左右;助教岗位占教师岗位的10%左右。

2. 教授二至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教授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讲师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助教十一级与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三)岗位设置分解

1. 高级岗位

1)硕士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所在学院,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院教师编制总数的15%以内,副教授岗位控制在本学院教师编制总数的40%以内;

2)一般学科所在学院,教授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学院教师编制总数的10%以内,副教授岗位控制在本学院教师编制总数的35%以内。

2. 调节岗位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可根据学科队伍和学科建设情况增加5个教授岗位;国家特色专业、精品课程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文社科基地、教学科研团队等增加3个教授岗位;同一类型不重复计算,取高值;

2)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50%的学院,教授岗位在原基础上增加4%;具有博士学位教师比例大于30%的学院,教授岗位在原基础上增加2%。

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按现有教师实际情况设置岗位;学校对副教授五、六级岗位比例予以倾斜,副教授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调整为2.2∶4.3∶3.5。学校根据各学院教师业绩、任职年限具体情况,分解下达各学院教师各级岗位数。

三、岗位聘用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

学校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在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应配套政策,审核各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

2. 根据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学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教师岗位聘用等工作。

3. 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教师二级、三级岗位聘用人选;审核批准教师四级及以下岗位聘用人选。

4. 指导、监督学院教师岗位聘用工作。

5. 负责与教师岗位聘用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

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由9-11人组成,主要负责本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教授不足的单位也可吸收副教授参加),院长为组长;教授(副教授)代表由各单位全体教师投票产生。负责推荐三级岗位聘用人选,评审四级及以下各级教师岗位人员。

四、岗位聘用程序

见《江汉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五、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教书育人,关爱学生,身体健康。

2.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 认真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职责,聘期内能够完成教学、科研等各岗位工作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 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二)具体条件

1. 教授二级岗位

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博士点、硕士点的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在学科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5人以上科研或教学团队,是本学科的知名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或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和重大突破,为促进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3)其他业内公认的、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

2. 教授三级岗位

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教书育人业绩显著。承担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及指导工作,教学效果良好;负责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工作并发挥重要作用;有稳定的以本人为核心的教学或科研团队,主持(或作为骨干成员参加)本学科领域重点和前沿的科学研究或教学研究项目,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肯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部级专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湖北省“楚天学者计划”特聘教授、省级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2)近5年来获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获近两届高等学校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

4)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并产生重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人员。

5)其他业内公认的,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6)湖北省学科带头人、湖北省重点学科负责人。

7)获武汉市的科技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技成果推广奖和社会科学成果奖等五项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武汉市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 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

具备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规定条件,并认真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且年度考核合格的教师,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原则上可以按照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分别对应聘用至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岗位。

4. 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

学校制定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十一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各学院以学校制定的条件为基础,制订各级岗位聘用的具体条件,并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限额内组织分级岗位聘用。

副教授五级岗位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五级岗位:

1)国家、省、市优秀教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政府特殊(专项)津贴获得者。

2)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市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3)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或市级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名。

4)任现职以来,主持研究市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其中1项必须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科技部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5)任现职以来,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A&HCI)、EI检索8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收录8篇以上。

6)任现职以来,出版学术专著3部,其中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30万字以上),或出版主编教材3部,其中国家级规划教材主编1部。

按前款条件聘任后如岗位仍有空缺的,则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且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10年的人员中竞聘上岗。

副教授六级岗位条件指导意见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的人员可申报竞聘六级岗位。

讲师八级岗位条件指导意见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原则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10年的人员可申报竞聘八级岗位

讲师九级岗位条件指导意见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原则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满6年的人员可申报竞聘九级岗位

助教十一级岗位条件指导意见

符合学校规定的岗位聘用基本条件,且工作量饱满,工作效果良好,取得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6年的人员可申报竞聘十一级岗位

六、岗位管理

学校严格规范管理,在核定的教师岗位数量、岗位等级内进行聘用。在一个聘用周期内,原则上不对已确定的岗位进行变动。若聘期内晋升了专业技术职务,且被聘用,则聘用到已晋升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层级。

七、其他说明

(一)聘任了教师正高级职务且近3年来一直在相应学院担任教学、科研工作的校级、正副处级干部,确定为两类岗位任职(“双肩挑”)人员,可参加教师岗位的分级聘用。

(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后,对符合本实施细则中相应层级岗位直接申报条件者,可聘到该层级岗位。不符合直接申报条件者,聘到相应等级岗位的最低层级。

(三)博士后出站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可聘用到讲师八级岗位;获得博士学历、学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到讲师九级岗位。

(四)获得硕士学历、学位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期满后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可聘用到助教十二级岗位。

(五)申报者所提供论文、论著证明材料必须以江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由学校派出攻读学位或进修人员若学校署名第二单位亦可);引进人才在来学校之前的论文、论著署名单位不限。

(六)聘用到各级教师岗位上的人员,学术中存在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在岗期间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低聘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解聘处理。

八、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职教师岗位的设置与聘用,非全职岗位的外聘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