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8-11-16浏览次数:397

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捐赠基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湖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法人实体。

第三条基金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接受湖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湖北省民政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四条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资。

(二)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并持有债券等方式,科学、规范地运作基金,使基金实现保值增值和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三)遵循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基金会利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基金会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基金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基金会的集资劝募、资金运作及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条基金会依法建立独立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体系,依法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九条基金会年度资金募集计划和收支预算必须经过理事会审批,并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十条基金会每年按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和会务情况,公益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帐户后,其使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或理事会指定的用途执行,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该捐赠款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相关凭证。捐款人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根据捐赠者意愿,捐赠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人不指定具体使用方式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人指定具体使用方式的基金)。

第十四条捐赠基金的使用

(一)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按照捐款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二)非限定性基金,按照以下用途使用:

1. 建立各种奖教基金,促进学校学术水平提高;

2. 建立各种奖、助学基金,鼓励和支持优秀学生健康成长;

3. 资助教学、科研、合作活动;

4. 用于学校急需建设的重大项目,改善办学条件;

5. 根据《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会指定其他项目,用于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非限定性基金使用超过20万元(含)的经理事会批准后使用,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理事长批准后使用。

第十五条基金会资助的项目,由基金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科学性及可行性论证,确保资助项目符合《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使用要求,并对资助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基金会办公室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基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成有关部门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原状;

(二)属于捐赠资金的,停止后续资金拨付,撤回已拨付资金;属于捐赠实物的,停止捐赠使用,收回捐赠实物;

(三)基金会有权督促相关部门展开调查,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一)基金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募集捐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基金使用监督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及基金会日常办公经费等。

(二)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日常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管理费用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支出。

(三)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

第五章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可对资金运作,争取获得更多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凡投资运作项目需经过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签发执行,基金会办公室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在基金运作时应聘请理财专家做好咨询和参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