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地管理和使用捐赠,提高捐赠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单位或个人(以下均称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捐赠实行自愿和无偿原则,数额不限,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四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各类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他捐赠。
第五条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会办公室)代表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基金会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人捐赠的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等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开具相关凭证,并由基金会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接受实物捐赠的,须填写《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单位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受赠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基金会备案。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对捐赠进行管理,审核上年度捐款收支情况,讨论决定本年度捐款用途,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条捐赠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捐赠:
(一)现场捐赠:捐赠人可到基金会办公室直接捐赠。
(二)银行捐赠:通过银行捐款至基金会帐户。
第七条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组织捐赠人和受赠单位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八条捐赠回馈方式
(一)所有项目捐赠,无论种类数额,均赠送基金会纪念章。
(二)经捐赠人同意,在基金会及受赠单位网站及其他专刊上予以公布,并通过其他媒体广泛宣传。
(三)获得冠名权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单位协商,根据意愿确定不同类型和期限的冠名权。如:获得庆典系列活动、建筑物、实验室、各种奖助金、道路、园林、景观等的冠名权,也可以独家赞助、友情赞助或合作赞助等方式予以冠名。
(四)鸣谢
1.捐赠金额达到一定数额者,可聘为江汉大学理事会理事或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等荣誉职衔并勒石鸣谢。
2. 捐赠活动可按捐赠人意愿举行专门的捐赠仪式。
3. 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可由捐赠人与基金会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根据捐赠人意愿协商决定。
第九条由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经江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