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国际学生综合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8-11-15浏览次数:303

  江汉大学国际学生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报到

    第一条 国际学生新生入学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或JW201表)、《江汉大学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原件在规定期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学籍。凡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国际学生新生到校后,应填写《江汉大学国际学生入学登记表》,交验护照,同时交3张护照标准大小照片(白色背景),由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学生证等证件。非学历生应同时在国际教育学院领取缴费通知单到校财务室交纳各项费用。

    第三条 国际学生新生在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后,应当按照《报到须知》,办理规定的相关手续并参加新生入学教育活动。

    第四条 不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健康标准的国际学生应于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第五条 新生在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时,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需要有20个工作日以上有效期。

    第六条 已在学校学习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国际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下一学期的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第二章  学习纪律

    第八条 日常纪律:国际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课,如有违规者按《江汉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第三章  请假、审批及销假程序:

    第九条 国际学生凡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须事先告知请假事宜,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需要出示医院病假证明)。

    第十条 学生须到国际学生办公室履行相应请假、续假和销假手续。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6至12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请假时限后1周内未履行销假手续的学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在参加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6 至12学时计算旷课节数。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达2周以上,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2周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一条 休学

    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国际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国际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一)医生认为应休学治疗者;

    (二)因病治疗或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三)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国际教育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五)因国际学生所在国应征服兵役办理休学者。

    江汉大学国际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一)休学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书(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完成相关休学手续;

    (二)经学校同意并注明起止时间后,由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并出具休学证明,方可休学;

    (三)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一般以1学年为限(回国服兵役者可保留学籍2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但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

    (四)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五)跨学期休学,按2个学期计算;

    (六)除不可抗力等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应当在学期内规定时间办理完毕,且该学期不得复学;

    (七)学生获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滞留学校,不得参加课程学习或考试。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由相关部门发给休学证明,并须按时离校。

第十二条 复学

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验医院诊断书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复学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按复学年级的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退学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

    (一)超过休学截止日期后15天内未能提出复学申请的;

    (二)无故超过注册时间2周的;

    (三)未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达2周的;

    (四)本人申请退学的;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30课时的;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性病、艾滋病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作退学处理的国际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公安机关、退学者所在国驻中国使领馆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其监护人负责带回;

    (三)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

    (四)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的国际学生,从     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并于一周内离校。

第五章  缓考、补考、重新学习与重考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持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申请缓考,经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与该门课程补考同堂、同卷进行,并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未参加当次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十五条 对于期末考试不及格者,给予1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被认定为考试违规、考试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十六条 重考是指考核成绩及格,但未达到学生本人的理想成绩,经学生本人申请,获得批准后可以再参加1次考试。重考与下一年级学生期末考试同堂、同卷进行。

    第十七条 凡需重新学习的课程须按学校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第六章  转学

    国际学生入学后需转学者,须提交书面申请,按退学处理。国际学生转入我校办理转学手续的程序:

    第十八条 应上交下列材料:

    (一)转出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原件;

    (二)转出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

    (三)江汉大学国际学生学习申请表;

    (四)护照复印件;

    (五)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国际学生必须提交健康证明和经济担保书。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其课程及成绩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收;学生报到后将其编入相应班级,并分配学号。

    第二十条 报湖北省教育、外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按照转入专业费用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内修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后,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在标准学制内未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应提出申请延长学习期限,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在未达到最高修业年限的情况下可选择结业或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学生选择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择延长学习期限,执行该生延长学习期限后所在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按该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相关部门并按教育部要求进行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章  学习期限、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根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而定,本科生标准学制为4年至6年。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和学习条件等情况,可以按相应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期限。本科生最长修业年限(含留级、休学等)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

    (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时间内,不能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未达到退学标准者;

    (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未通过或者未完成毕业实习者。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每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课程总数的40%者或者基础部分(前4个学期)课程结束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课程总数的30%或以上者,给予学业警告,并办理留级或劝退手续。

    (二)学生自愿申请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