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国际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培养国际学生诚信意识,加强校风、学风和考风建设,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考试违纪分为考试违规和作弊两种。对于考试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和性质的轻重及认识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将书包、书本、笔记、资料、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开卷考试除外);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若桌面、桌内或座位旁有由他人所写或所放与本课程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考前未检查或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四)不在规定的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
(五)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
(六)其它违犯考场规则且性质较轻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规。对于此类违规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带学生证,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迟到超过考试入场规定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或在试卷上做标记的;
(五)在考场或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对他人索要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交卷后再返回修改的;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四)其它作弊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学生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无效,记为“0”分,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补考,学生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擅自调换座位的;
(二)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三)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五)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六)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七)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违规的;
(八)其它作弊行为较严重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对于此类作弊学生取消该门课程的成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五)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八条 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学校保卫处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此类行为的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无效,成绩记为“0”分。
(一)故意扰乱考场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四)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程序: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制止,中止其考试(属第三条规定的考试违规行为可允许其继续考试),并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场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事实的依据,应当由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结束时,由监考或巡视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
(二)国教育学院应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际教育学院教学办公室;
(三)对考试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发文并备案。
第十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及时交由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签收,受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学院应在处分文件上注明告知受处分学生的时间、地点和拒收事由,并由两名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名。处分决定文件无法直接送交的在校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14天视同送达。
第十一条 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学生考试违纪的证据材料、学生检查书、有关调查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记录、处分送达记录等材料,国际教育学院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国际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