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王琦发布时间:2018-11-14浏览次数:320

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治理结构,确保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下文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教代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校教代会制度,各学院、各单位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八十人以下的单位可实行教职工大会,下同)。二级教代会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六条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与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讨论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职责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各项和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其它有关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各级干部,听取本单位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评议学院领导干部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基层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具有改革和大局意识,做好本职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

(四)密切联系群众,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正确意见和要求。

(五)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校教代会代表同时是二级教代会的代表。

第十条校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全校教职工总数的6%―10%确定,二级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25―35%确定。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构成既要考虑各方面的代表性,又要保证教学科研一线的代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女教职工代表、35岁以下青年教职工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各基层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无法履行职责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代表调离单位(含校内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

(二)代表连续两年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三)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终止。

(四)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五)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并经过半数教职工同意,方可作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经工会讨论后予以公布。

所缺名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根据教代会的职权或教代会的授权,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考核、考查及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事由,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并报请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选举或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校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立,代表教代会参与或行使工作职能范围内的日常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作。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相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校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各单位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本院(单位)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应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原《江汉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江汉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江党[2009]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江汉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