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部门收支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收入123,958万元,比2016年年初预算增加30,973.67万元,增长33.31%。主要是增加了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和事业收入。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123,958万元,比2016年年初预算增加30,973.67万元,增长33.31%。主要是增加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院士工作站建设、工程训练中心实训设备购置、图书馆及教学楼外墙立面改造、六医院建设专项等一次性项目经费支出。
二、关于部门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本部门使用的主要支出功能分类科目(项级):
1.教育支出(类)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所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含研究生)的支出。
2.教育支出(类)职业教育(款)高等职业教育(项):反映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大学、专科职业教育等方面的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6.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 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7.住房保障支出(类) 住房改革支出(款) 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三公”经费: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市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